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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的基本知識
1、所謂專利是指對專利申請權的簡稱,指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一定時期內授予發明創造者或者其權利繼受者獨占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里強調的是權利。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征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
2、指受到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即專利技術,是受國家認可并在公開的基礎上進行法律保護的專有技術。“專利”在這里具體指的是技術方法——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技術或者方案。(所謂專有技術,是享有專有權的技術,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專利技術和技術秘密。某些不屬于專利和技術秘密的專業技術,只有在某些技術服務合同中才有意義。)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該國內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并需要定時繳納年費來維持這種國家的保護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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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專利局頒發的確認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的專利證書或指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指的是具體的物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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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明專利怎么復審
根據我國的專利法細則中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的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專利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的請求。
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對專利申請駁回的決定包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對發明、創造的初步審查后,認為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而予以駁回;另一種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了申請人的發明創造的實質審查后,認為發明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而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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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專利的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在必要的時候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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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利的相關法律知識
附: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六十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
第十九條
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復審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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