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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專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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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專利都可以申請,而且符合下列條件:
1.新穎性:在申請前,國內外未公開公布同一發明或使用,也未以其他方式向公眾公布,也未應用于有關部門,并記載在文件中。
2.創造性:跟之前已經有了的技術相比,有進一步的實質性特點及創造。
3.實用性:能夠被制造和使用,還能產生積極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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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利申請如何選擇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
我們首先必須考慮的是法律的硬性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的保護對象的區別。
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對象僅限于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
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無確定形狀的產品,例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其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保護對象。
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產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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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想要保護的技術方案,還包含產品的配方、方法,包括工業控制方法、工藝操作流程、計算機或自動化的控制方法,電子數據的處理方法等等,則不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對象。此時我們只能選擇申請發明專利而不能選擇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發明專利的保護對象包括產品和方法及其改進。發明專利的對象更寬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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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強調的是,這是一條硬性的規定,申請人必須予以慎重考慮。如果將原本不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對象的技術方案,采用實用新型專利加以保護,雖然在申請專利階段可能會獲得專利權證書(實用新型在申請階段僅作形式審查,存在不當授權的可能性),但是在需要利用該實用新型專利維權或許可談判時,必然會面臨障礙(被控侵權人可以啟動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利用這個漏洞反駁該專利),且無法補救。會導致功虧一簣的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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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利的相關法律知識
附: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
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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