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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申請日
專利申請日是確定現有技術的時間節點,也是相同技術提交的專利申請誰能夠獲得專利權的其中一個考慮條件,因此申請日對于申請人來說非常重要,那么專利局對于受到的專利申請文件,是如何確定申請日的?不同的提交方式會影響申請日的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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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利申請相關時間要求
1、專利申請費繳納期限: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
2、發明專利申請主動修改申請的期限:提出實審請求時,及對第一次審查意見答復時;
3、實用新型或外型設計專利申請主動修改申請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4、發明專利早期公布的期限: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起)三年內;
5、發明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的期限: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起)三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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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發明專利申請繳納維持費的期限:自申請日起滿兩年,從第三年起,每年繳納;
7、提出分案申請的期限:原案授權通知發出前;
8、提出行政復議的期限:接到專利局通知后15天內;
9、依據細則第七條,請求恢復權利的期限:自接到通知后二個月內;
10、申請人請求復審期限:自收到駁回決定后三個月內;
11、申請人對復審不服,向法院起訴期限:自收到復審決定三個月內。
12、發明創造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首次展出,或在規定的學術會議上首次發表,或是在規定的學術會議上首次發表,或未經申請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喪失新穎性的期限:至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13、提交上述展覽會、學術會議證明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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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發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保藏該微生物的日期:申請日前,最遲至申請日;
15、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證明以及存活證明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16、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要求本國或者外國優先權期限:至申請日前十二個月內;
17、外國人就同一外觀設計在中國申請要求外國優先權期限:至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18、外國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時,提供該外國專利受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期限: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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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利的相關法律知識
附: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一百一十六條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被有關國際單位拒絕給予國際申請日或者宣布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可以請求國際局將國際申請檔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并在該期限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手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國際局傳送的文件后,對國際單位作出的決定是否正確進行復查。
第一百一十七條基于國際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由于譯文錯誤,致使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保護范圍超出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依據原文限制后的保護范圍為準;致使保護范圍小于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授權時的保護范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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